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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蓝领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蓝领”培训,是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建设现代制造业强省的目标要求, 立足于为企业一线培养高技能人才, 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 通过政府投入引导、 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方式,采取院校与企业结合、 理论与高技能实训相结合的办法,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水平高的技师、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 “金蓝领”培训重视学员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重点提高学员实际操作技能的同时,提高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四条 “金蓝领”培训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为培养标准(含在技师、高级技师基础上的提高培训) 。 第二章 培训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金蓝领”培训项目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六条 申请组织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组织领导机构健全; (二)企业建立正常的培训、考核鉴定与待遇相联系的技能人才 培养制度; (三)详细掌握本行业、企业技能人才基本情况、需求状况; (四)能够组织专家依据职业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大纲和实施方 案; (五)有符合要求的培训基地,具备理论教学、技能训练等培训 条件; (六)培训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培训职业(工种)由承办单位根据行业、企业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被选定的职业(工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工种)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 (二)应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并明确设定了技师、高级技师等级。 第八条 申请实施“金蓝领”培训的单位,于每年 11 月底前申报下年度培训计划。 第九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和申报计划情况,结合当年实际需求和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确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一季度下达。 第十条 各市、各行业参照本办法实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高级工)层次的培训,可作为全省“金蓝领”培训项目的组成部分,所需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筹集。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十一条 “金蓝领”培训项目依托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基地可设在高等(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培训基地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 大企业推荐, 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十二条 申请承办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技师、高级技师理论培训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具备技师、高级技师从事技能操作训练需要的场所、 设施、设备; (三)具有从事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教师,其中专业技术理论教师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技能训练教师须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四)高等(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培训基地须有大型企业作为实习场所; (五)能够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协调和组织实施教学; (六)承担培训任务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负责培训项目的日常教学管理, 履行下列教学管理义务: (一)成立专门班子,制定教学管理细则,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二)根据国家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标准制定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和省确定的培训教材; (三)负责培训基地任课教师的聘任; (四)组织专家小组对教学进行指导。 第四章 培训对象条件 第十四条 参加“金蓝领”技师项目培训的人员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相关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1 年以上。 参加“金蓝领”高级技师项目培训的人员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职业 5 年以上; (三)取得相关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1 年以上。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负责培训学员的组织报名工作, 并对学员培训资格进行初审,学员报名结束后,将参加培训学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培训内容和要求 第十六条 “金蓝领”培训时间不少于 210 个课时,其中思想教育课程不少于 10 个课时,技能培训课程不少于 200 个课时。技能培训课程包括理论教学(不少于 110个课时)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不少于 90 个课时)两项内容。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在培训前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当前有关职业发展状况及本基地的实际培训条件,制定每个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大纲经主办单位审核, 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培训大纲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职业(工种)的培训要求; (二)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情况; (三)本职业(工种)操作技能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情况。 第十八条 培训采取理论学习、 模拟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应脱产集中培训,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集中培训。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依据培训大纲和培训内容制定详细的课程安排计划,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条 “金蓝领”培训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学员到省外、境外参加有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同等类型的培训。 第六章 考核鉴定 第二十一条 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 必须参加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考核鉴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培训基地开始组织实施培训后,应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报考核鉴定计划和参加鉴定学员的准确信息。 第二十三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对学员资格进行审查后, 在考核鉴定前一个月通知培训基地具体鉴定时间, 并组织命制、 印刷考核鉴定试题,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前一周下达 《鉴定准备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考核鉴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和培训计划、大纲进行命题,严格按照国家考务规程组织实施。 专业知识的考核采取闭卷笔试或计算机智能化考试等方式, 技能考核采取闭卷纸笔答卷、 现场操作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考核鉴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安排, 由高级考评员具体负责实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员参加考核鉴定不合格的, 可跟随下一个培训批次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员,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国家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金蓝领”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章 培训费用 第二十八条 “金蓝领”培训费用采取单位补助、财政补贴和个人适当交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省财政原则上按人均 1000 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技术要求高、操作技能复杂的职业(工种) ,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二十九条 考核鉴定结束后, 省财政厅根据培训计划、 考核鉴定合格率等情况核定年度补贴经费, 并按预算级次拨付有关市、 主管部门或企业, 再由市、主管部门或企业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基 地。 第三十条 考核鉴定费用在省物价、 财政部门规定的技师、 高级技师考核鉴定收费标准以内,由鉴定单位另行收取。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金蓝领”培训质量,省、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将对培训基地组织实施教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培训基地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整改; (三)追缴套取、挪用的培训补助资金; (四)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行业、大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负责解 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